药家鑫涉嫌故意杀人案不怕不当辩护 就怕没有辩护

当前位置:数据服务 > 站点新闻   发表日期:2011年4月15日

要说当今司法热点,西安大学生药家鑫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可谓热中之热。作为杀人疑犯,药家鑫大学生之特殊身份,案卷所展示出的其作案手段之残忍,犯罪动机之简单,无不剧烈 刺激着社会各界的神经,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舆论浪潮。由此产生的次声波,如中国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所谓的“连砍数刀是弹钢琴式的重复动作”等心理学评析、辩护律师“激情杀 人”之辩护观点所激起的民愤,更是气高力大,大有盖过原生波之势。对于如此汹涌的舆情,我认为有以下三个问题值得我们共同关注。

第一、我们应当明确这样一个概念,在本案未决之前,所谓药家鑫的杀人事实还只是一个需要法律确认的待定事实,药家鑫仍是一个无罪之人。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描述(见该法第12条)。依据该法条,在人民法院对药家鑫判决之前,我们应当理性地把药家鑫视为无罪之人,应当让其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尊严。如果我们在本案未决之前,就把他确认为十恶不赦的杀人凶手,并对其大肆挞伐,那我们的挞伐,就是“有罪推定”思想所驱使的激情之举,是手持没有法律依据支持的舆论大棒专横出击。专横之下,必有冤魂。对于可能出现的冤鬼,我们的挞伐需要耐心、理智和冷静。

第二、作为极有可能被剥夺生命的被告,我国法律给予其最为充分的辩护权。无论什么样的辩护方式和言论,只要不违法,我们都应当视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正当之举,给予理解和宽容。

辩护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刑事被告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指控,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亲友为其辩护,更提倡聘请法律专业人士—律师为其辩护。对于可能被判处死 刑和无期徒刑的被告,如果被告自己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还要为其指定律师为其辩护,以充分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内容涉及有无指控犯罪事实、犯罪动机、犯罪结果等 方方面面。辩护方式有搜集证据、发表辩护意见等不一而足。而辩护的唯一目的,就是开脱被告人罪责,免除或减轻被告人刑罚(相反,法律禁止辩护人作出可能加重被告人刑事责任 的行为)。

在法律的框架内,辩护权是不受限制的,辩护内容和方式是允许自由选择的。辩护有无效有效之分,没有当与不当之别。如果我们只是一味地认为自我辩护是想逃避法律制裁,律师辩护就是替坏人说话,从而对辩护权加以提防,意欲限制,甚至于取缔,那我们的刑事诉讼就只能再次折回到“只许你老老实实,不许你乱说乱动”的纠问式审判的老窠。那样的话,可不再单纯是会害了药家鑫或更多药家鑫的问题,而是会害了全体社会民众的问题。

第三、所有试图以法庭之外的因素影响审判结果的做法,都是对“司法独立”原则的挑衅。其危险倾向值得引起我们足够的警惕。

时至今日,社会各界对药家鑫一案的争论都集中在对药家鑫是该杀还是该留上。该杀论者认为,药家鑫毫无人性当杀。该留论者则认为药“激情杀人”,可以给他一条生路。值得我们 警惕的是,药家鑫一案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我们尽可以对此发表意见,展开争论,以求明辨是非,求证公理。但是如果有人想借此影响人民法院和主办法官公正审理此案,以期获得自 己满意的判决结果,那就大错特错了。

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独立审判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其最基本的司法准则。除却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其他任何因素都不得影响法官的思维和判断,干扰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借公众舆论向主办法院和法官施压,其实就是企图以案外因素左右法官思维,使案件处理偏离法律轨道。这是借讨论法律之名否定法律,是打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旗号践踏公平正义。

我国是一个没有刑事法治历史的国度,中国传统的政治法律文化和制度,更没有给个人权利生长生存提供应有的空间。旨在保护个人人身和财产生命安全不受强权肆意侵害的刑事辩护权,是在改革开放的春风下,才真正得以确立的。是一颗先天营养不足、后天供给欠丰的极为脆弱的法治“幼苗”,需要特殊的呵护和支持。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今天,我 们不应再去苛责什么“不当辩护”,而是应该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使刑事辩护权不断深入人心,植根社会的深层沃土。那样这颗“法治幼苗”才能够在人人关心爱护的环境中健康成 长,变成一棵“庇荫民权的参天大树”。

兼将此文与张延静先生的《不当辩护只会害了更多的药家鑫》商榷(见邢台日报2011年4月9日百泉周末)。

站点新闻
数据服务文档
互联网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