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4亿公款获刑10年我也愿意!

当前位置:数据服务 > 互联网资讯   发表日期:2011年5月7日

挪用4亿公款,换取10年有期徒刑。4月13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对原中华全国供销总社财务部预算处处长的判决后,引来全国各地网民唏嘘声一片,网友惊呼“我也愿意!”

惊呼之外,不难看到网民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林祥案判决结果不满和疑惑。

“法律制度就相当于一个指挥棒,会影响人的行为选择。”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说,比如重惩贪污受贿,轻判挪用侵占。

湘潭大学法学教授欧爱民担忧,近年来个别“精明”官员研究法律后,出现“少贪多挪”现象。出现此种趋势主要是,相比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风险较小。(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按照现行法律,挪用公款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贪污受贿只要够上10万元,即过死刑门槛。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冯卫国说,从立法的角度考虑,我国现行的相关立法还有一定缺陷,这不利于有效打击腐败犯罪。

4月13日,北京高院宣布对刘林祥的判决结果后,招来了网友的普遍质疑,认为刘林祥被轻判。

“4亿,应该让刘林祥去死10次。”新浪河北手机用户的这条评论,有200余人点击支持。更有网友调侃称,“上帝呀!请赐予我4亿吧,我愿意用20年牢狱之灾换取。”

与网民不同的声音来自法学界教授们。“根据刘林祥案具体案情分析,我认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基本合乎法律规定。”冯卫国称。

他解释,“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欧爱民表达了与冯卫国类似的观点,“刘林祥挪用不属以上范畴,且案件中,刘虽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但是其如数退还了挪用公款的本息,因此,处以10年有期徒刑,属量刑适当。”

来源:国际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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